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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9/12/04 00:02)
記者慶正�台北報導
內政部3日下午部務會議通過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、第4條、第11條修正草案,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者,當事人得申請以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,全案刻續依法制作業程序,函報行政院審議。
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的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,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,應取中文姓名,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。
內政部配合研擬修正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、第4條、第11條,增列外國人、無國籍人歸化為我國國籍者,得申請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;又為尊重當事人意願,外文姓名的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為準。